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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4月1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4月15日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办法》结合今年年初市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以及当前实际管理工作需要,对2012年12月20日市政府颁布的同名规章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五十六条,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使用和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
- 关于停车场的管理体制方面,《办法》明确了各部门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停车设施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全市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所属的停车设施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区城管局负责辖区内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交管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的监督管理工作。另外,《办法》还规定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是公共停车场建设责任主体,按照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和年度城建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共停车场建设。
- 关于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了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的编制,明确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助,路内停车泊位施划为补充,控制城市中心区停车泊位规模,加强交通枢纽、医院、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场所以及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办法》还就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用地保障、建设实施、奖励补助以及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建设要求、建设审查、建设验收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促进新能源发展,《办法》规定规模达一百个车位以上的经营性停车场,以及新建的专用停车场、大型商贸场所停车场、城市交通枢纽停车场、居住小区停车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 关于停车场的使用管理方面,《办法》分节规定了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放的使用管理。与原《办法》相比较,修订后的《办法》简化了公共停车场经营的备案手续,并就社会公众关注的停车收费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住宅区域除外)和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根据区位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